12.09.2012

蘋果的多點觸控 (專利949號) 被USPTO(美國智財局)初步認定無效?!


先不論12月6日Apple v.s Samsung的結局會如何。蘋果在看到USPTO(美國智財局)於12月3日對它的7,479,949 patent(簡稱專利949號)重新驗證後,做出了專利無效的初始判定(preliminarily ruled invalid),想必是心裡發毛。
(點擊圖片放大)

這個專利可說是蘋果精神領袖Steve Jobs代表作,同時也是iPhone最具代表性的專利:多點觸控 (專利949號的全文:"Touch screen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determining commands by applying heuristics.") 簡單來說,就是用手指對觸碰式螢幕下指令的功能。蘋果在今年4月才用這個專利戰勝過Motorola。
現在卻在面對它最強大的敵手時,被USPTO宣告專利無效,這無疑地是先送給了仍在和蘋果玩專利游擊戰的Samsung一瓶補血劑。

雖說USPTO所做的preliminarily ruled invalid仍需再經過2-3次的重複驗證,且蘋果可在對其結果不滿時,另再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總之,專利949號是否真的是無效專利,尚未定論。

今年的USPTO大概不是很喜歡蘋果吧?! 於10月底時,USPTO才對蘋果的另一個專利:
"rubber banding"(專利381號)下了專利無效的初始判定(preliminarily ruled invalid),原因很簡單,不具備新穎性,因為之前AOL及蘋果自己就已經有申請過類似的專利,因而USPTO對蘋果的"rubber banding"(專利381號)宣告專利無效(preliminarily ruled invalid)。 

"Rubber Banding" 的示意影像



 

而這個專利,雖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 Peter Guntz 法官認為Motorola 多款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都侵犯了 rubber banding這個專利。但卻被美國法院 (Posner 法官) 撤回蘋果對Motorola的這項專利侵權告訴。

12月3日被 USPTO做出專利無效的初始判定(preliminarily ruled invalid)的多點觸控專利,其實當初在蘋果獲得此項專利時,就有不少人認為賦予這樣技術專利保護,實際上將排除了其他廠商在觸控式螢幕的技術發展,就促進整體人類發展而言並非好事。這次USPTO所作出的戲劇化判定,不知在已經大筆授權金HTC的裡,感受又是如何?

12月6日的Apple v.s Samsung,雙方除了吵專利的事情外,其實也同時對jury misconduct 提出激烈的辯論。不過這較偏屬於純法律面的爭點,我們就留到下篇再來聊吧!!





12.06.2012

Apple v.s Samsung,12月6日開庭經過實錄,Part I

在3小時的開庭期間中,主審法官 Lucy Koh一開頭就說: "When is this going to resolve? Is there some event?"  可以看得出來,主審法官真的很希望這齣萬年"大和劇"趕快有個結局。
以下簡短的翻譯雙方律師在一開始的交鋒對話

Apple代表律師 (Harold J. McElhinny)先開口說: 我們要法院明確界定我們的損失範圍的,並確定Samsung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以及Samsung開始侵害我們專利的期間長短。

Samsung代表律師(Charles K. Verhoeven)回應:之前Apple拿著本案最初次的判決書去嚇我們的供應商,跟我們的供應商說以後他們不可以再賣東西給Samsung。法官你問我們什麼時候願意跟Apple談?! 我們已經準備好要跟Apple談了,現在球在Apple的手上,接下來要如何進行就要看Apple了!!


Samsung代表律師 Verhoeven的回話,在有些人聽來似乎是釋出了和解善意,但就我聽起來,Veroeven先是提了之前Apple拿第一次的審判書去嚇Samsung的供應商的事,然後才說: 好阿,來談啊,我們Samsung已經準備好了!! 總覺得這句話講得酸酸刺刺的,有點像是在跟法官表示是Apple在耍小手段,我們Samsung可是很有誠意要跟Apple坐下來談的。

附上節錄的開庭過程的逐字紀錄 (點擊圖片放大)


看完原文檔,大家覺得Samsung講 "We're ready to talk, the ball is in their court." 這句話背後所代表的意思到底是什麼呢?

Apple v.s Samsung,12月6日開庭經過實錄~~~未完待續



HTC - Apple 專利授權和解書曝光!! 內容未含設計專利!! (附PDF檔)

再過幾個小時,就可以知道Apple是否可拿到禁售令 (injunction)來阻止Samsung侵權產品在美販售。不過,在這之前,先跟大家分享剛才曝光的 HTC與Apple於11月11日簽訂的授權和解書。(點擊圖片放大)


和解書中,不時可以看到被畫黑的部份,這是因為HTC並不希望讓Samsung知道他究竟是花了多少銀兩換來與Apple和平相處的10年。不過,在長達143頁的專利授權書中,設計專利並不被包括其中,這樣的結果並非Samsung所樂見 (因為....Samsung在本次和Apple爭執的專利中,有一部份是所謂的設計專利。如果設計專利沒有被包括在Apple和HTC的授權書中,這就表示Apple認為這些設計專利並非可以用金錢換得,換句話說,Apple可主張侵害這些設計專利的Samsung產品應被禁止販售而請法院核發禁售令(injunction),因為這些侵權的Samsung產品所造成的損害非金錢可以彌補)。

好啦,再幾小時後就可以知道到底是Apple或是Samsung可以先收到聖誕禮物啦。在這之前,先來瞧瞧HTC-Apple專利授權和解書的全文吧!! ( HTC-Apple License Agreement)

HTC-Apple License Agreement

12.05.2012

Apple 可否獲得禁售令(injunction)來對抗Samsung? 12月6日見真章!!

11月11日與Apple達成專利和解並簽訂了10年的專利授權,HTC算是暫時遠離了這場portable device 的專利混戰泥沼。而Apple則是可以集中火力在其與Samsung之間的專利大戰。明天(12月6日)法院就要針對Apple聲請來對抗Samsung的禁售令(injunction)做出決定。本次Apple主張Samsung有侵權之專利,同時也在其他五個國家爭訟中,包括英國、澳洲、日本、南韓和荷蘭。可想見,法院明天是否接受Apple的主張而認定Samsung確有侵權,並核發禁售令(injunction)禁止Samsung有侵權的相關產品在美的販售,將多多少少的影響英、日、荷等國法院對Apple與Samsung間的專利侵權爭訟的看法。

就在11月29日Samsung向美國法院依 28 USC § 1782 - Assistance to foreign and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nd to litigants before such tribunals 要求Apple提供:

  1. All documents that evidence, reflect or refer to the sale, transfer, lease, or offer for sale of any iPhone to any person or entity prior to June 29, 2007;
  2. Physical exemplars of any iPhone that was made available for sale, transfer, lease, or offer for sale to any person or entity prior to June 29, 2007;
  3. A physical exemplar of the iPhone that was used in the presentation by Steve Jobs at MacWorld on January 9, 2007; and
  4. A physical exemplar of the iPhone that was used in the video "iPhone guided tour" posted to Apple's website on June 22, 2007
Samsung主張上述要求Apple提供的資料將有助於釐清他與Apple在日本、英國、荷蘭等國正在進行的專利訴訟。Samsung在日本的代表律師 Hideaki Kibayashi 表示: 這些資料可以證明Apple主張Samsung有侵權等專利是否確實有符合日本專利法第29條1、2項所要求的新穎性。("The requested materials to be produced are highly relevant and necessary for Samsung's invalidity defenses in the Japanese Actions because it is highly possible that the operation of the requested iPhones is the same as the invention of the claims described in the patent-in-suit in the Apple/Samsung Litigation pending in Japan, and thus these claims can be invalidated based on the requested materials on the ground of novelty and/or obviousness (Japanese Patent Law, Article 29, Section 1,2).") (點擊圖片放大)

為何Samsung的日本代表律師不是向日本法院聲請,要求Apple提出這些資料,而是向美國法院提出聲請呢? 這是因為日本程序法中沒有相關的規定,簡單來說,雖然Apple和Samsung本次在美國的專利訴訟和其在日本的專利訴訟,有牽涉到的專利具高度的重疊,但是日本法院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要求Apple提供上述資料,但美國法院則可依28 USC § 1782要求Apple提供予日本法院作為協助訴訟順利進行。所以Hideaki Kibayashi需要繞一圈的向美國法院聲請而非直接向日本法院為之。

Samsung為了要避免美國法院核發給Apple禁售令(injunction),早在11月16日要求Apple提供他和HTC的和解條款,因為如果這些Apple主張被Samsung侵權的專利可以用付授權金的方式解決,這就表示Samsung縱有侵害Apple的專利,但其侵權行為尚未達可核發禁售令(injunction)的程度。這個要求最後法院也許了,現在就看明天法官到底喜歡蘋果還是韓國泡菜了! (點擊圖片放大)



 

11.27.2012

附帶搜索時,可以順帶一起查看你的手機內容嗎?


用Line,what's app或是簡訊與朋友家人聯繫,在臉書上打卡和朋友分享你照訪過的餐廳,對現在人而言是在普通不過的事情。但是!! 你覺得這些資訊是屬於你隱私的一部分或是根本是屬於電信商的?檢警在為無令狀搜索時,可否"順便"翻閱你手機收發過的一切資料? 或是直接要求通信商給予你手機所送發出的位置資訊? 而這些資料,是否可為法院判決之依據?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令狀搜索為原則,而無令狀搜索為則為例外。僅得於: 附帶搜索 (刑訴法130條)、緊急搜索(刑訴法131條)、同意搜索 (刑訴法131-1條) 等情形才可例外的無令狀搜索。又狀搜索應由立場中立的法官簽發,以確保人民的隱私不受違法搜索侵害。在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無令狀搜索為: 附帶搜索 (刑訴法130條),此搜索不但為了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 (以確定被逮捕的嫌疑犯身上沒有危險的武器),同時也為了保全嫌疑犯被捕時身上所持有的相關證物不被其湮滅。因此,在檢警附帶搜索受逮捕之嫌疑犯時,警方可以無令狀搜索此嫌疑犯的隨身物品及其隨手可觸及之處所 (例如: 嫌疑犯的口袋,嫌疑犯駕駛車輛的後車廂等)。那問題來了,嫌疑犯的手機,可否視為類似嫌疑犯的口袋一般,而許警方在無令狀的情形下翻查其內容?

向來強調隱私權重要性的美國,在此議題上,先是於2011年初由加州法院表示:搜索嫌疑犯手機內容無須令狀。認為: 1. 手機內容並不受隱私相關法規保護,因為這些資訊(尤其是地點資訊)是屬於第三方資訊 (電信商)所擁有,手機使用者對此資訊並無隱私權之合理期待;2. 手機就像嫌疑犯的口袋一樣,在檢警搜索受逮捕之嫌疑犯時,本可以"附帶搜索"作為無令狀搜索的依據。

這樣的看法,一公開即引發了正反不同的意見。反對者認為: 1. 手機和口袋或後車廂不同,手手機並非僅是承裝資訊的"容器" (container),所以加州法院這樣的比喻並不恰當;2.手機內之資訊當然受隱私權所保障,是屬使用者所擁有而非電信商的。反對者認為,警方要查看嫌疑犯的手機內容,當然要有搜索令狀,不然就是違法搜索,而其因此所獲得之資料則不得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確保人民的隱私權。直到現在,正反兩方見解仍是相互僵持不下。

其實,不僅是手機內的通訊紀錄,就連用手機時被基地台偵測的使用者所在位子,這些都和手機使用者本身的隱私息息相關。例如:GPS顯示此使用者每星期都去某同志家酒吧。說這些使用手機的歷史資料不受隱私權保障,警方可任意查看或是要求電信商提供,實在是難以苟同。可惜的是我國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至今僅討論到監聽的問題,對此因手機普遍使用而生之新議題尚未著墨。在我國有相關法規制定前,就讓我們先看看美國立法者目前是如何解決這新興議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