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Line,what's app或是簡訊與朋友家人聯繫,在臉書上打卡和朋友分享你照訪過的餐廳,對現在人而言是在普通不過的事情。但是!! 你覺得這些資訊是屬於你隱私的一部分或是根本是屬於電信商的?檢警在為無令狀搜索時,可否"順便"翻閱你手機收發過的一切資料? 或是直接要求通信商給予你手機所送發出的位置資訊? 而這些資料,是否可為法院判決之依據?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令狀搜索為原則,而無令狀搜索為則為例外。僅得於: 附帶搜索 (刑訴法130條)、緊急搜索(刑訴法131條)、同意搜索 (刑訴法131-1條) 等情形才可例外的無令狀搜索。又狀搜索應由立場中立的法官簽發,以確保人民的隱私不受違法搜索侵害。在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無令狀搜索為: 附帶搜索 (刑訴法130條),此搜索不但為了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 (以確定被逮捕的嫌疑犯身上沒有危險的武器),同時也為了保全嫌疑犯被捕時身上所持有的相關證物不被其湮滅。因此,在檢警附帶搜索受逮捕之嫌疑犯時,警方可以無令狀搜索此嫌疑犯的隨身物品及其隨手可觸及之處所 (例如: 嫌疑犯的口袋,嫌疑犯駕駛車輛的後車廂等)。那問題來了,嫌疑犯的手機,可否視為類似嫌疑犯的口袋一般,而許警方在無令狀的情形下翻查其內容?
向來強調隱私權重要性的美國,在此議題上,先是於2011年初由加州法院表示:搜索嫌疑犯手機內容無須令狀。認為: 1. 手機內容並不受隱私相關法規保護,因為這些資訊(尤其是地點資訊)是屬於第三方資訊 (電信商)所擁有,手機使用者對此資訊並無隱私權之合理期待;2. 手機就像嫌疑犯的口袋一樣,在檢警搜索受逮捕之嫌疑犯時,本可以"附帶搜索"作為無令狀搜索的依據。
這樣的看法,一公開即引發了正反不同的意見。反對者認為: 1. 手機和口袋或後車廂不同,手手機並非僅是承裝資訊的"容器" (container),所以加州法院這樣的比喻並不恰當;2.手機內之資訊當然受隱私權所保障,是屬使用者所擁有而非電信商的。反對者認為,警方要查看嫌疑犯的手機內容,當然要有搜索令狀,不然就是違法搜索,而其因此所獲得之資料則不得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確保人民的隱私權。直到現在,正反兩方見解仍是相互僵持不下。
其實,不僅是手機內的通訊紀錄,就連用手機時被基地台偵測的使用者所在位子,這些都和手機使用者本身的隱私息息相關。例如:GPS顯示此使用者每星期都去某同志家酒吧。說這些使用手機的歷史資料不受隱私權保障,警方可任意查看或是要求電信商提供,實在是難以苟同。可惜的是我國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至今僅討論到監聽的問題,對此因手機普遍使用而生之新議題尚未著墨。在我國有相關法規制定前,就讓我們先看看美國立法者目前是如何解決這新興議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