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2012

附帶搜索時,可以順帶一起查看你的手機內容嗎?


用Line,what's app或是簡訊與朋友家人聯繫,在臉書上打卡和朋友分享你照訪過的餐廳,對現在人而言是在普通不過的事情。但是!! 你覺得這些資訊是屬於你隱私的一部分或是根本是屬於電信商的?檢警在為無令狀搜索時,可否"順便"翻閱你手機收發過的一切資料? 或是直接要求通信商給予你手機所送發出的位置資訊? 而這些資料,是否可為法院判決之依據?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令狀搜索為原則,而無令狀搜索為則為例外。僅得於: 附帶搜索 (刑訴法130條)、緊急搜索(刑訴法131條)、同意搜索 (刑訴法131-1條) 等情形才可例外的無令狀搜索。又狀搜索應由立場中立的法官簽發,以確保人民的隱私不受違法搜索侵害。在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無令狀搜索為: 附帶搜索 (刑訴法130條),此搜索不但為了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 (以確定被逮捕的嫌疑犯身上沒有危險的武器),同時也為了保全嫌疑犯被捕時身上所持有的相關證物不被其湮滅。因此,在檢警附帶搜索受逮捕之嫌疑犯時,警方可以無令狀搜索此嫌疑犯的隨身物品及其隨手可觸及之處所 (例如: 嫌疑犯的口袋,嫌疑犯駕駛車輛的後車廂等)。那問題來了,嫌疑犯的手機,可否視為類似嫌疑犯的口袋一般,而許警方在無令狀的情形下翻查其內容?

向來強調隱私權重要性的美國,在此議題上,先是於2011年初由加州法院表示:搜索嫌疑犯手機內容無須令狀。認為: 1. 手機內容並不受隱私相關法規保護,因為這些資訊(尤其是地點資訊)是屬於第三方資訊 (電信商)所擁有,手機使用者對此資訊並無隱私權之合理期待;2. 手機就像嫌疑犯的口袋一樣,在檢警搜索受逮捕之嫌疑犯時,本可以"附帶搜索"作為無令狀搜索的依據。

這樣的看法,一公開即引發了正反不同的意見。反對者認為: 1. 手機和口袋或後車廂不同,手手機並非僅是承裝資訊的"容器" (container),所以加州法院這樣的比喻並不恰當;2.手機內之資訊當然受隱私權所保障,是屬使用者所擁有而非電信商的。反對者認為,警方要查看嫌疑犯的手機內容,當然要有搜索令狀,不然就是違法搜索,而其因此所獲得之資料則不得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確保人民的隱私權。直到現在,正反兩方見解仍是相互僵持不下。

其實,不僅是手機內的通訊紀錄,就連用手機時被基地台偵測的使用者所在位子,這些都和手機使用者本身的隱私息息相關。例如:GPS顯示此使用者每星期都去某同志家酒吧。說這些使用手機的歷史資料不受隱私權保障,警方可任意查看或是要求電信商提供,實在是難以苟同。可惜的是我國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至今僅討論到監聽的問題,對此因手機普遍使用而生之新議題尚未著墨。在我國有相關法規制定前,就讓我們先看看美國立法者目前是如何解決這新興議題吧!! 




11.24.2012

HTC和 Apple的和解,真的換來10年和平嗎?!


1110日HTC和Apple以和解為雙方自 2010 年 3 月起開打專利戰劃下句點,同時也為將來其他專利另達成十年期的授權。國內媒體就此消息多以 "HTC和蘋果專利案和解,進入和平十年"作為本案結論。但!! 若翻閱法院就HTC和Apple間就此專利和解所發表的文件,某些部落客就本案的觀點似乎非全然的正確。

根據HTC和Apple間就專利案以和解一筆勾銷的約定文件看來,本次的和解並非雙贏,HTC實際上是小輸一截。因為美國法院就此和解案以dismissed WITH PREJUDICE solely with respect to HTC and WITHOUT PREJUDICE with respect to Apple 作結。
(點擊放大檢視)



所謂 dismissed WITHOUT prejudice 是指原告對被法院駁回的案件,其後可再次向法院提起同一訴訟;而dismissed WITH prejudice 則表示,被法院駁回的案件就此確定,原告不得對同一案件再次提起告訴。因此,對於被告而言,原告之訴被法院"駁回" 時,究竟是 WITH  prejudice還是WITHOUT prejudice就顯得十分重要。


法學小辭典: 法院會下dismissed WITHOUT prejudice的原因很多,包括
  • 原告自行請求法院駁回本案但保留其事後仍有更行起訴的權利;
  •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事證不足尚無法證明其主張,因而駁回原告之訴,但許原告於有充足事證後再就同一案件更行起訴。
第一種情形,最常在訴訟雙方達成和解時出現。因此,原告於被告不遵守和解條款時,可將原本以和解作結的案件再次帶至法庭而提起訴訟。

套用在Apple和HTC的和解案中,德拉瓦州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Delaware)所寫的dismissed WITH PREJUDICE solely with respect to HTC and WITHOUT PREJUDICE with respect to Apple "表示: HTC雖和Apple就目前正在打官司的所有專利訴訟以和解作結,但是,若將來HTC未能遵守和解條款,不僅應依和解條款向Apple負責,Apple更可在就同一專利侵權重新提起告訴﹔;但若將來Apple未能遵守本和解條款而濫用HTC所授權之專利,HTC僅能依和解協議向Apple求償,卻無法重新提起同一專利侵權訴訟。

德拉瓦州地方法院就本次和解案所為之決定,專就法律面而言,對HTC並非全贏,但就商業面而言,Apple應還不至於在接下來的10年間跟HTC再打專利混戰,畢竟Apple這次選擇與HTC達成和解,就是為了要專心攻打它更大的敵人: Samsung和被google買來對付Apple的 Motorola。HTC以其買來的專利換得10年免於陷入專利混戰,可更專注於研發新產品,這無疑是對HTC整體的士氣打了一劑強心針。     

11.22.2012

Apple v. Samsung之前各自代表雙方之專家證人將再度被傳喚詰問!!(附完整判決書)



11月16號,Samsung的委任律師 Daryl M. Crone不僅要求要翻閱Apple和HTC的和解條款,同時也要求法院再次傳喚之前代表Apple的三位專家證人:Dr. Karan Singh (Singh), Dr. John R. Hauser (Hauser), 及 Marylee Robinson (Robinson)。Samsung主張,這三名專家證人在前次訴訟中針就侵權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和認定專利的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論證方法,亦即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 "新攻防方法"。為使兩造當事人在訴訟上不受到突襲,及促進訴訟的順利進行,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 第 16條b項,第26條及37條 ( Fed. R. Civ. P)和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新攻防方法提出時間的限制以及當事人應即時行使其責問權以確保其程序上之權利,都有詳盡的規定。

Samsung主張,因Dr Singh, Dr. Hauser,及 Robinson在上次的程序中"突然"提出新的論證方式,使Samsung受到突襲,無法對這些專家證人的新點充分詰問之。Samsung亦主張,在上次的程序完結後,Samsung有於相當合理期間內,就此程序的瑕疵向法院行使責問權,故其程序上之權利應因而保全之。又,對Dr Singh, Dr. Hauser,及 Robinson做完整的詰問將有助於法院判斷是否同意發予Apple申請的禁制令 (injunction)。據此,Samsung向法院要求於11月27日前再次傳喚Dr Singh, Dr. Hauser, 及 Robinson作證。

Apple認為,代表Apple的三位專家證人所提出的論述根本不是 "新攻防方法 "而僅是對以前已論及過得內容做 "補充" 而已。其後又主張,如果法院接受Samsung的主張而再次傳喚此三名專家證人的話,Apple也要求再次傳喚另外兩名之前代表Samsung的專家證人: Corey Kerstetter和Dr. R. Sukumar。

最後法院接受Apple及Samsung的要求,於判決書中寫到: 因五位專家證人之所在處所不同,同時為使當事人可充分準備,本庭決定於11月29日前,Apple 需請 Dr. Singh, Dr. Hauser, 及 Robinson到庭重新作證;而Samsung也需請 Corey Kerstetter 和 Dr. R. Sukumar 到庭重新作證。

看樣子,無論是Samsung或是Apple的委任律師,在今年的感恩節假期間,應該都沒辦法好好吃頓火雞大餐啦。

Samsung 為何一定要看Apple和HTC 的和解條款?!


Samsung在今年8月被美國法院確判需賠償Apple 105千萬美金作為侵權損害賠償金。其後,Apple立即向美國法院申請禁止Samsung侵權產品在美銷售禁制令(injection)。這代表如果Apple取得此禁制令,則在雙方達成共識前,可禁止Samsung所有侵權產品(包括Galaxy S 4GGalaxy S II AT&TGalaxy S II SkyrocketGalaxy S II T-MobileGalaxy S II Epic 4GGalaxy S ShowcaseDroid ChargeGalaxy Prevail 等產品)在美販售。


Samsung 為了不使Apple成功申請到禁制令 (injection) 所以於本月16日正式要求Apple公佈它和HTC 1110日達成的專利和解條約全文 (unredacted version) 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如果Apple要說服法官發禁制令,作為禁止Samsung商品在美的販售,Apple就必須向法院證明: 


1.    Samsung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無法回復的(irreparable); 
2.    這些損害是金錢無法填補的

否則,Samsung僅需支付Apple侵權之損害賠償金(105千萬美金),其產品仍可繼續在美販售。

現在既然AppleHTC在專利侵權一案中,以簽訂10年的專利授權條款達成和解,即表示Apple所嚷嚷的專利侵權根本是可用金錢來換算的,換句話說,只要HTCApple的和解書中所題及到的專利和AppleSamsung之間所爭吵的專利有重疊時,就表示Samsung侵害Apple專利所造成的損害,並非屬無法回復的損害,而是得以金錢來填補。那Apple最想要的銷售禁制令就不會被法院認同。

對於Samsung要求提供完整版的和解條款,Apple先是在1120號發表簡短的聲明,表示:



  1. 要發表這份和解書,Apple需要給HTC 10日的通知日,使HTC有足夠的時間決定是否同意公開之;
  2. 而HTC則要求Samsung需要遵守下述兩個條件才可以翻閱這份和解條款: a. 這份文件只給專業的外部律師閱讀(the Agreement must be marked Highly Confidential-Attorneys’ Eyes Only under the protective order);b. 授權金部份則不公開(the consideration amount must be redacted)

HTC當然不希望Samsung知道它究竟為了專利付給Apple多少錢。所以請求法院同意不公開授權金的部分予Samsung

奇怪的是,Apple對於授權金額被Samsung知悉的反應要比HTC大才對,畢竟,從媒體消息看來,Apple似乎根本不想和Samsung和解。怎麼在Apple的聲明中卻是一副事不關己,只要HTC說好就好。這點,我倒是看不懂Apple的內心戲。

HTC抗辯,認為公開它付給Apple授權金額將對HTC造成極大的風險) (the potential probative value of the terms is outweighed by the risk to HTC from disclosure of the terms.)不過,最終,HTC的抗辯並未說服法官。所以,法院要求Apple要提供此和解條款全文予Samsung所委任的律師閱覽 (不包括Samsung內部主管)

Samsung的委任律師 Daryl M. Crone則是要求Apple最晚要在1127日前公開這份和解文件。最後,法院在考量感恩節將近等因素後,要求Apple應該在29號前公佈這份文件給Samsung。而在同一天,法院應SamsungApple的要求將再度開庭,傳喚之前各自代表雙方之專家證人。
至於,為何法院為何同意再次傳喚專家證人呢? 我們留到下篇文章再討論吧!

11.07.2012

Bye bye MSN, Hello Skype in 2013

早在去年五月時,微軟以85億(美金)重禮娶進美嬌娘Skype,不過長達一年的婚姻卻不見任何新意的推出,沒想到事隔一年多後的最近,終於微軟宣佈在2013年的第一季要全面的將msn 下架,而全力的衝刺skype的市場。

大多的msn長期用戶,第一個想的應該就是: 那,我在msn上的朋友群會怎樣? 會直接和skype同步或是我要自己另外一個個的加入skype的聯絡人裡?那~~如果我沒有skype的帳號會怎樣? 

這些問題微軟和skype已經幫大家都想過了。現在在skype的官網上 http://blogs.skype.com/en/2012/11/skypewlm.html

可以看到只需要幾個簡單的步驟,你就可以將原本在msn上的聯絡人直接匯入至skype上。如果沒有skype帳號的人,就需要再多一個申請帳號的步驟。(如下圖所示)




兩個帳號合一是方便啦~~~ 只是....希望skype不要步入msn的後塵,動不動就要求使用者"更新"~~~ (我自己是已經長達三年只用e messager,純粹就是因為msn愈來愈重,也愈來愈頻繁的"強迫"使用者更新版本,而且愈新的版本,愈多廣告,也愈多無用的東西~~~ 弄的光是用看得就眼睛痛 >?<" ) 期望,skype不要也變成這樣 (不過說老實的,skype也越來越重了~~~ 唉~~) 前景堪憂阿

相關文章:Microsoft embrace Skype (微軟與Skype 結婚了!!)